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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章程
来源: | 作者:泸沽湖公益理事会 | 发布时间: 2014-07-03 | 264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20143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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