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沽湖公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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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章程
来源: | 作者:泸沽湖公益理事会 | 发布时间: 2014-07-03 | 2648 次浏览 | 分享到:

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公益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公益中心”,简称“泸沽湖公益”。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在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由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人个志愿者、受助地区民政局、受助学校等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以努力改善贫困地区学校的教育环境,帮助贫困学生获得、改善学习生活条件,引导他们融入社会、立足社会、回报社会;帮助中小学添置缺失的教学设备;建立学校社团帮扶救助残疾、孤寡老人及贫困家庭,唤起公民的社会责任,传播社会正能量,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推进贫困地区文化建设和环境保护,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宗旨。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民政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永宁乡永宁村委会平静村114号。


第六条: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公益中心是所有拥有共同爱心的会员在平等、民主的原则下自愿结合起来的民间非盈利性公益组织。其所有行为均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第七条:本章程是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公益中心全体会员的最高并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其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杨晓松、赵云、方敏、和林星、吕行、池东娜、曾继烈。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推荐理事和监事;

3)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出资者:杨晓松    金额:10000元(壹万元整). 

 

第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帮助本县贫困学生获得、改善学习、生活条件,顺利完成学业和掌握必要的劳动技能,引导他们融入社会、立足社会、回报社会。

(二)帮助本县贫困地区学校改善、提高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

(三)帮助本县残疾人、孤寡老人及贫困家庭,推进贫困地区社区(文化)建设及环境保护;

(四)同其他合法机构合作在本县范围内开展教育、医疗、环保、扶贫等方面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策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罢免、增补理事;

(七)理事会负责组织的日常管理;

(八)理事会负责召集会员各部门大会;

(九)理事会负责组织内部管理机构部门设立和协调工作;

(十)理事会批准新会员和新义工加入,或根据章程辞退会员和义工;

(十一)理事会对组织每月工作进行总结公告;

(十二)理事会对本年度工作进行评议,总结经验教训;

(十三)理事会审议并制定下年度工作目标;

(十四)理事会对重大会益项目进行表决同意;

(十五)理事会有权根据组织发展需要修改组织章程;

(十六)理事会有权要求各部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责任并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以上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关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本单位理事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请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理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宝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组织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开办资金;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20143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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