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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来源: | 作者:泸沽湖公益理事会 | 发布时间: 2014-07-04 | 1506 次浏览 | 分享到:
义工会员是组织核心组成部分,是我们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脊梁。义工会员更多的是以实际行动的方式参与组织的公益事业,付出劳动和精力。凡是加入本组织的义工,必须符合以下条目中准入要求,按下列各项条目拥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义工会员是组织核心组成部分,是我们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脊梁。义工会员更多的是以实际行动的方式参与组织的公益事业,付出劳动和精力。凡是加入本组织的义工,必须符合以下条目中准入要求,按下列各项条目拥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一条   加入条件

1. 对泸沽湖公益中心的活动有明确了解,认同本组织的工作理念、宗旨与运作模式,自愿加入组织并自愿进行无偿的义工工作;

2. 能提供真实姓名、身份等相关个人资料;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涉及违法违纪的事件,否则视为自动退出,其言行与泸沽湖公益中心无关;

4. 遵守泸沽湖公益中心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理事会及义工组长的工作安排;

5. 一年内至少能达到义务服务工作时间二十四小时以上;

6. 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7. 通过书面的方式正式提出申请,通过理事会的批准同意,参加相关的工作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二条   义工会员的权利

1. 有团队活动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2. 有参加团队会议,提出建议,对团队重要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

3. 有参与区域义工组长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4. 有对本组织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疑问和意见的权利;

5. 有对各项公益项目财务报告的知情权、提出疑问和意见的权利;

6. 有要求区域义工组长公开组内财务报告、提出疑问和意见的权利;

7. 有代表组织进行对外的公益宣传和劝募物资的权利。

 

第三条   义工会员(包括义工组长)的义务

1. 有遵守组织规章制度、服从组织统一管理和工作安排的义务;

2. 自愿并按时交纳会费,会费金额为人民币20元每月,合计人民币240元每年,多交不限。三个月不交纳会费的,将自动取消其会员资格(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的名誉会员除外);

3. 有一定的空闲时间,并自愿利用私人时间从事组织的公益工作,一年内累计参加义工服务时间不少于24小时。一年内不能参加义工服务的,将自动取消其会员资格;

4. 有积极参加组织工作培训课程的义务;

5. 必须有畅通的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手机,QQ,微信等;

6. 尊重团队成员与受助对象的民族传统与宗教信仰,不做损害组织名誉和组织利益的事情,不做损害受助对象名誉和利益的事情。

 

第四条   区域义工组长

1. 初任区域义工组长由理事会指定。当区域义工小组达到10人及以上,组内可对组长的更替进行民主选举,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通过理事会确认;

2. 当区域义工组长不能履行义务时,组内成员有权利提出重新选举组长的权利而不受10人数量限制,但必须由至少2/3的组内成员联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申请并通过理事会确认;

3. 义工组长必须能上网,有一定计算机与互联网操作能力,熟悉Word, Excel等相关软件,能进行简单的图片处理,有一定文字功底,能撰写工作报告总结等相关文字资料;

4. 义工组长有对新加入义工会员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的义务;

5. 义工组长有对组内行政、人事及公益活动等各项事务有建议、组织、通知、实施、监督、总结、反馈的义务;

6. 义工组长有对理事会分派的任务按时按质执行并总结汇报的义务;

7. 义工组长有对组内义工成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上报的义务。

 

第五条   本组织的义工会员必须本着遵纪守法、互相尊重、学习进取、互相勉励、团结合作、不畏艰难的精神进行公益服务工作。有以下行为表现者,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将取消其会员资格;情节严重者,本组织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 违反组织规章制度,损害组织名誉或利益;

3. 不履行义务,严重失职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4. 对团队成员或受助对象的民族传统、宗教信仰作出侮辱言行,对团队成员或受助对象的名誉或利益造成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

5. 个人言行极不检点,影响内部团结;

6. 贪污挪用捐赠物资或组织下拨的活动物资,铺张浪费,编造项目费用以骗取经费,利用组织名义为私人利益对外募集物资或非法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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