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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生助学金/奖学金申请办法
来源: | 作者:泸沽湖公益理事会 | 发布时间: 2014-10-14 | 2378 次浏览 | 分享到:

申请条件:

1. 为应届、或在校的高中贫困生、职中贫困生、大学贫困生,或虽辍学但已有学校同意接收的贫困生;

2.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

3. 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品德优良,遵纪守法,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无处分纪录;

4. 在校期间学习勤奋认真,有求学愿望,积极上进;

5. 上学年所有科目成绩合格;

6. 若由于不可抗的原因(如生病、灾难等)导致学生上学年某些科目不及格、而学生学习态度端正、努力勤奋、承诺在新学年不再出现科目不及格现象的,本公益中心理事会可根据学生的特殊实际情况予以批核资助;

7. 同一学年内,未有获得国家、其他公益机构、企业或个人的资助;

8. 同一学年内,虽已获得国家、其他公益机构、企业或个人的资助,但其资助款项远未够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费用的;

9. 能提供真实的家庭情况、在校情况等各项基本信息,同意本公益中心社工实地考察家访;

10. 有学校或村委会的贫困证明。

   

申请及资助程序:

1. 由贫困生本人、或所在学校代贫困生,向本公益中心提出书面正式申请;

2. 提供真实的、书面的个人和家庭情况介绍、学生学习情况介绍,联系方式,以及学校或村委会的贫困证明;

3. 本公益中心受理申请,安排社工到学生家庭及学校了解详细情况,填写《受助学生情况调查表》;

4. 社工将《受助学生情况调查表》反馈到公益中心理事会项目负责人处,由项目负责人认定学生的受助资格和受助金额后,提交理事会审核;

5. 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将申请学生信息录入资料库,筹集助学资金;

6. 财务确认助学资金到位后拨款下放给受助学生,由项目负责人通知受助学生所在学校,请学校老师共同监督款项的收取和使用;

7. 由项目负责人安排社工定期跟踪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提书面报告给理事会审核。

8. 助学金金额确认:以支持学生本学年在校基本费用为原则,在校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寄宿生的生活费补贴。学费补助金额根据学生所在学校及专业当年度的实际收费来定;寄宿生在校生活费补贴拟定乡镇中学/中专生补贴不超过100/周,城市中学/中专/大学生补贴不超过150/周。本公益中心有权根据需要调整补贴幅度。

 

若受助学生在受助学年内有以下情况发生,本公益中心将取消学生的受助资格,并保留向受助学生及家庭要求退还受助资金的权利:

1. 发现申请人提交的受助学生资料有造假情况;

2. 发现受助学生接受多方资助并隐瞒情况;

2. 助学金/奖学金没有按本公益中心的要求得到合理的使用;

3. 受助学生无心向学,学习成绩差,多个科目不及格;

4. 受助学生生活奢侈浪费;

5. 受助学生有逃学旷课、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违法乱纪、打架斗殴、偷窃、吸毒等各类不良品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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