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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沽湖公益支教志愿者行为守则
来源: | 作者:泸沽湖公益理事会 | 发布时间: 2014-07-07 | 2396 次浏览 | 分享到:
学校是培养人才成长的一个重要基地,支教老师面对工作时一个个鲜活的生命体,为保证泸沽湖公益招聘支教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及支教活动的顺利开展谨立此守则,所有参加支教工作的志愿者必须自觉恪守。

    学校是培养人才成长的一个重要基地,支教老师面对工作时一个个鲜活的生命体,为保证泸沽湖公益招聘支教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及支教活动的顺利开展谨立此守则,所有参加支教工作的志愿者必须自觉恪守。

 
第一条:本守则中的支教志愿者,指顺利通过由泸沽湖公益中心及学校的面试、审核,准予在支教地进行教学的志愿者。支教志愿者有违反守则的,视为自动放弃支教工作。

 

第二条:支教志愿者在支教期间应以教学工作为重,为人师表,衣着朴素。处理好个人感情问题,严禁不正当男女关系。

第三条:支教志愿者在支教期间不得擅自离校,若需外出则必须向校方报告,在获得校长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四条:支教志愿者在支教过程中不得因吸烟酗酒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学生及其家长和村民的财物,一切行动必须以维护公益组织支教团队的形象为前提。

第五条:支教志愿者在支教过程当中严禁以任何形式要求学生为其做任何的生活事务(如洗衣、做饭、扫地等)。

第六条:支教志愿者在支教过程当中要以教学为重,严禁通过各途径进行商业、政治、宗教活动。

第七条:支教志愿者在支教活动中必须遵纪守法,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支教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支教志愿者在支教过程中禁止单独或私自参加攀岩、涉水、骑马、探险和采食不明野生植物等危险性活动。

第九条:支教志愿者在支教过程中不得体罚学生,在授课过程中不得散布煽动民族仇恨、分裂国家、诋毁他人、挑起矛盾纠纷等涉及政治与国家安全的言论。

第十条:支教志愿者必须将学生安全放在第一位,不得组织学生进行危险性高的课内外活动,自觉维护学生安全,防止出现学生踩踏、斗殴、食物中毒等恶性安全事件。

第十一条:支教志愿者之间应团结互助,以团队和睦为重,不得在支教志愿者间恶意挑起任何形式的争端。如支教志愿者间出现矛盾,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支教地解决争端,应秉持冷处理原则,在离开支教地后以合理的方式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支教志愿者应虚心向当地老师请教学习,积极配合当地老师开展教学工作,以营造志愿者与老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己任。

第十三条:支教志愿者不得参与当地任何事务纠纷,遇到类似情况必须上报组织和支教校方,禁止私自参与或处理。

第十四条:支教志愿者必须提高自身安全及健康防范意识,做到衣着朴素不花哨,言行大方不轻佻。不得单独外出,不得单独接受当地居民任何形式的邀请,如遇盛情且属实的邀请须上报组织和支教校方,经过批准后视情况赴约。

第十五条:支教志愿者在支教期内不得隐瞒自身特殊病史,遇到各种困难应及时与组织和支教校方沟通。

第十六条:凡参加支教活动的支教志愿者应处理好自身学业、工作、家庭、情感等方面与支教活动的潜在矛盾,减少参加支教的不稳定因素,尽量确保支教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凡参与支教活动的支教志愿者必须取得其家人、以及所在单位领导(在校班主任)的理解同意,必要时需向组织和支教校方提供书面文件证明(家庭同意书、学历),方可参加支教。

第十八条:支教志愿者应随时警惕潜在的安全隐患,若发现同批志愿者有危及或可能危及他人安全及利益的行为,须及时向组织或支教校方负责人反应。

第十九条:支教志愿者在支教期间所取得的一切资料,包括照片、文字、教学资料(试卷、作业、学生书信、成绩单、教案等)、音视频须经过审核后才可在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支教志愿者不得以格姆公益组织名义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

第二十条:支教志愿者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以各种形式私自招收支教志愿者进入组织或进入学校进行支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支教志愿者应严格恪守《泸沽湖公益支教志愿者行为守则》中的所有内容,并签署《支教教师协议书》,保障顺利完成支教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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